(2005年9月28日)
贺国强
今天,我们召开视频会议,交流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5+1”法规性文件以及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干部“带病提拔”11条措施的经验,学习领会刚刚印发的《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研究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对于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很有意义。刚才,天津市委、海关总署党组、浙江省湖州市委、吉林省桦甸市委作了交流发言。他们的做法和经验有代表性,也有新意,值得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学习借鉴。
下面,我就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讲以下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自觉性
选人用人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问题。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从组织上保证选好人、用好人,对于保持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先进性,巩固其执政地位,是极为重要的。”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着眼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围绕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在中央的领导下,近年来,我们在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举措。2002年,颁布了《干部任用条例》,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2003年,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明确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和步骤。2004年,集中出台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辞职规定等“5+1”法规性文件;提出了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11条措施。今年,推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公务员法》,并召开了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对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作出了部署;近日,中央组织部又修订下发了《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各项措施。以上这些,为我们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可以说,这些年围绕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台的法规制度数量很多,工作力度是相当大的。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大胆进行探索,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一大批德才兼备、求真务实、政绩突出、清正廉洁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各级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当前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对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信心进一步增强。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和部门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选人,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用人凭个人好恶、看关系亲疏,或者形式上走“程序”,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致使一些群众不公认、实绩不突出、作风不过硬,甚至有这样那样问题的人得到提拔重用;有的地方和部门用人风气不正,“跑官要官”现象滋生蔓延,“买官卖官”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干部考察工作不够周密、不够深入、不够全面,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甚至个别干部被“带病提拔”,等等。这些问题,破坏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肃性,干扰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损害了党的形象,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到底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不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办事、不认真执行干部工作的规章制度。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牢牢把握党的干部工作原则,牢牢把握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严格程序,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规章,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当前,在实际工作中,不按《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办事、不遵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有的同志对履行程序不够重视,认为《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环节太繁琐,执行起来太麻烦;有的地方和部门随意简化、变通,甚至颠倒程序;有的表面上走的是正常程序,实际上搞的是“暗箱操作”,程序“空转”。这些认识和做法都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干部任用条例》以程序为主线,贯彻原则,体现方法,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实践证明,只有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才能健康进行,用人失误问题才能切实得以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才能得到有效克服。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使程序成为选准用好干部的有力保证,成为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的一道屏障。
推荐提名、组织考察、酝酿协商、讨论决定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程序和主要环节,《干部任用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关于组织考察这个环节后面还有专门讲,这里我先强调一下其他三个环节的问题。
第一,认真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一是要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坚持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两种方式并用。除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干部,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今后,还要视情况适当扩大民主推荐的范围,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二是要规范个人推荐行为。领导干部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不能采取授意、暗示的方式把个人意志转化为以组织名义推荐干部。三是要正确运用推荐的结果。考察对象应当在得票比较集中的人员中产生,以真正体现群众公认原则。同时,要对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要从干部的工作经历、岗位分工、个人性格以及参加推荐人员的情况等多方面对干部的得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尤其是对组织平时掌握的情况与干部民主推荐得票情况差异较大的,要作深入的分析,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工作需要和班子结构,既不能无视得票情况,又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二,充分进行酝酿协商。沟通酝酿,是在选人用人上发扬民主、取得共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要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情况,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酝酿和沟通,在确定考察对象和会议决定前,要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要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协管方要及时负责地提出意见。对沟通酝酿中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要深入分析原因,不要急于提交会议研究。
第三,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在整个干部选拔任用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要保证领导班子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对每个拟任人选的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不要搞临时动议,不能搞少数人说了算,也不能先定调子搞变相的个人说了算。要认真实行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市、县两级党政正职制度,根据一些地方的做法,还可视情况扩大到省、市直属部门正职。地方党委常委会任用下一级党政正职干部,只有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个别干部时,才能采取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的方式,不能有意规避全委会表决程序。
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在用人上具有很大的发言权,在执行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为此,“一把手”要带头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熟悉和掌握干部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要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自觉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同时要督促其他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支持组织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树立民主作风,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思广益,发挥班子的整体作用,实行集体决策。
三、注重质量,不断提高干部考察工作水平
干部考察工作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关键环节。考察准确,任用才能得当;考察失真,任用必然失误。如何全面准确地识别干部,避免考察失真失实,是长期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也是当前必须下决心加以解决的突出问题。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考察工作,保证选准人用好人。
第一,运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考察干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全面客观地考核评价干部,中央组织部从去年4月开始组织力量进行认真研究,初步形成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并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经试点积累经验后,将运用到明年党委换届干部考察工作中。这个办法主要用于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考察。由于对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考察更有其特殊性,我们将在认真总结实行这个办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运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考察干部,要把握好以下三点:一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注重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通过对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群众评价意见,重点分析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充分体现“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的正确导向。二要进一步扩大民主,探索民意调查等新的考察方法和手段。通过多种途径,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了解社会层面对领导干部的认可度,进一步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准确程度。三要改进和完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传统的考察方法。进一步规范民主测评的内容、方法和参加人员的范围。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实绩分析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谈话,深入了解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
第二,全面深入地考察干部。要依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了解,深入考察。从当前领导干部队伍存在的问题、干部考察工作的实际和社会较为关注的情况看,特别要注重考察了解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勤政廉政的情况。主要看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否自觉遵守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二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主要看能否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主要领导是否善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决策。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时,尤其要注意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是求真务实情况。主要看是否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做到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对那些好大喜功、心浮气躁、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的人决不能重用。四是心理素质情况。主要看面对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是否有良好的心态、宽广的胸怀、坚强的意志、昂扬的精神状态。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纪检、组织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时,尤其要注意对心理素质方面情况的了解。
要对考察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尤其是当考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对考察对象的意见有较大分歧、领导干部与群众对考察对象意见有较大分歧时,要摸清情况,找出原因。要严格执行考察预告制度和任前公示制度,对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内容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不留疑点,未经调查核实的,暂缓作出任职决定。在廉洁问题方面,要特别重视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意见。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前,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进一规范征求意见的方式,逐步完善组织部门与纪检机关在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工作沟通制度,防止考察失真失实,切实把干部选准用好。
第三,加强经常性考察。要把经常性考察与干部任前考察结合起来,通过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参加民主生活会和巡视等形式,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使任前考察情况与日常了解的情况相互补充、相互印证。要增强干部选拔调整工作的计划性,确保酝酿、沟通、考察有充分的准备时间。要认真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加强对新提拔干部的跟踪考察,把好干部选拔任用的最后一道关口。
四、严肃纪律,继续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
刚刚印发的《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是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的基本规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紧紧抓住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一,坚持不懈地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近几年,中央组织部进一步加大了监督检查的力度,先后对《干部任用条例》、“5+1”法规性文件和“11条”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各地各部门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监督检查,对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持把集中检查与重点抽查、上级检查与自我检查、组织检查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进行整改。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是在重要问题上有分歧或者需要破格提拔的,作出任用决定前应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要逐步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坚决查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意识,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特别是对“跑官要官”的,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受贿“卖官”和行贿“买官”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任免干部的,要坚决地进行查处。对“11条”措施出台后发生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要从严处理。从明年开始,省市县乡党委将陆续换届,从现在起,就要特别注意和防范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并认真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用人情况的监督,科学规范和有效约束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对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不力的地区和部门,首先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第三,不断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要坚持以预防为主,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对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加以提醒,帮助纠正,防止小毛病发展成大错误。目前,中央组织部正在会同中央纪委研究制定《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和《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出台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协调配合,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加强情况交流,形成监督合力。要加强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做到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实现合理制约、高效运行。要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信息共享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要按照《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党委(党组)主管干部人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工作水平如何,作用发挥怎样,直接关系选人用人的质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切实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要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从源头上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为选贤任能提供制度保证。要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四个必须、两个满意”的要求,牢固树立公道正派的理念,进一步加强组工干部能力建设,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过硬的本领,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事关全局、事关长远,意义重大。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切实把《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贯彻好,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努力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