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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党章规定,中央以下各级纪检委收到对同级党委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在调 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委处理;对同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 检举、控告,必须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委检查处理。
(2)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管理的干部, 就由哪一级党委或纪检委负责检查处理。
(3)对党员的检举、控告,一般由党员所在党组织检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可由县或 相当县一级党委或纪检委直接检查处理。
(4)检举、控告他人或查处检举、控告的问题,都是十分严肃的事,必须采取认真负 责的态度。无论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是非的分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如实反应情况的,予以支持和保护。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 真实的,对不真实的部分予以说明外,对真实的部分予以适当处理。对于检举、控告不实 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系错告的,应说明情况的,澄清是非;系诬告、诽谤他人 的,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按照党纪国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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