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 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1)由单位或系统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建立基层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申明建立党 组织的条件、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情况,其人选应填写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呈报审批表 ”,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
(2)由上级党组织审查,组织部门具体承办:了解核对单位以及党员情况,对其组织成 员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根据了解、核对情况,组织部门先提出是否建立基层党组织及其组织形式、人员构 成方面的具体意见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审批。
(4)上级党的委员会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研究审批。
(5)以上级党的委员会名义发文批复,由组织部门具体承办批复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