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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 990]15号)中指出:
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由台湾来大陆旅游、探亲、经商和进行其他方面交流的人 员日益增多,其中许多人要求定居。
安置台胞定居的原则是:“从严掌握,妥善安置。”
(1)台胞通过我驻外机构、香港新华分社或来大陆探亲参观过程中要求定居的,受理 部门要切实贯彻“从严掌握”的原则,做好说服工作。要向干部、群众尤其是台胞亲属讲 明党和政府有关台胞定居的政策,共同做好劝阻工作。
(2)除受政治迫害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回台者外,应同时具备下列三条方可批准定居 :①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②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 赡养;③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3)我国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应按[1989]政联字1号中规定办理。
(4)下列人员不准入境,更不准定居:在逃刑事、经济犯罪分子,反动会道门成员, 黑社会分子;严重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其他不宜入境、定居者。
(5)符合条件、经批准定居的台胞,由公安部门收缴其所持的出入境证件及在台湾身 份证件。本人凭批准定居的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按规定 领取居民身份证。台胞定居后,政府不予特殊照顾,不发安家费、生活费、医疗补助费等 ,不负责安排工作。确属合理要求,应该解决而又能解决的问题,可予解决。台胞定居后, 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按社会困难户给予社会救济。
经批准定居的台胞,在城市的可以自购住房,在农村的可自购也可自建住房。定居台胞 一般不准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购房、建房,也不要为其集中建房和集中安置。
定居台胞须在其所投靠的亲属所在地落户。定居城镇的,其粮油供应实行城镇居民定量 供应办法;定居农村的,所投靠亲属粮食自给有余的,国家不予供应,贫困缺粮的,可供应 平价粮。
(6)定居人员依法享受公民的权利,同时也应依法承担公民的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对败坏社会风气、扰 乱经济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等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处理。
(7)台胞定居后,如申请临时回台,按大陆居民去台规定办理。回台6个月不返者,注销 户口。定居后申请出国或去港澳,按内地公民出境的有关规定办理。
(8)对未批准定居而滞留不返的台胞,各地应做认真清理。符合定居条件者,批准定居 ;不具备条件者,劝其返台。催返工作由原接待部门负责。统战、对台工作机构要主动做好 催返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必要时可采取遣回台的措施。对台胞要加强户籍管理,以 免证件过期不能返台。
对在大陆投资设厂或在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中工作以及来大陆求学的台胞,由公安部 门发给一定期限居住证,不作定居处理。
(9)台胞定居的审批、安置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各地应在党委和政府的统 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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