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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揭发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中,多数是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向党和 政府负责地检举和揭发党员、干部中的坏人坏事与违法乱纪行为的。但是,也有少数来信 来访是诬告、陷害他人的。那种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为了干扰破坏党和政 府的工作,采取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恶劣手段;蓄意诬陷党员、干部或党的 组织的,都属于诬告。
由于了解情况有局限性,或者由于缺乏调查研究,轻信了道听途说,而造成检举、揭 发失实,甚至造成错告的,不要以诬告论处。在诬告和错告或检举失实暂时难以分清的时 候,不要急于处理。应该充分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鉴别,经 过充分论证,划清界限。
对诬告和陷害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的人,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通过适 当方式消除影响。对错告或检举失实者,应当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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