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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组织部门处理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组织部门处理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具体的原则和方法主要是:
  (1)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按照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要求合理,按政策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地、尽快地解决;要求虽然合理,但目前还解 决不了的,要耐心地进行解释;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并做好思 想教育工作。对揭发反映的重要问题,要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组织工作提出的批评、 建议,应当认真研究。
  (2)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应由自己直接处理的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不能推 拖;把矛盾上交。对于上级批示交办的案件;要及时办理。遇到阻力和困难,应向党委或 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上级组织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对于应该解决而顶着不办的要批评教 育,拒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3)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采取多种方法直接办案。对于重要案件和久拖不决的案件, 应派人下去,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调查,就地解决问题。也可以请有关单位派人携卷上来 ,共同研究,统一认识,进行处理。
  (4)县一级组织部门处理好来信来访,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 强县一级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县一级组织部门应该做到多办少 转。凡是需要转请有关部门或下级处理的,一定要督促检查。
  (5)在调查处理信访案件时,要深人群众,认真调查研究,排除各种干扰,广泛听取 各方面的意见。做出的复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允许申辩。申诉人对复查 结论、处理决定提出的正确、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进行说服教育。处 理恰当,本人仍不同意的,可以根据事实予以结论,允许本人保留意见。处理的案件,要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6)对上级要报处理结果的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作出回报。到期不能结案的,应当 说明原因,并提出上报时间。上级组织部门对于逾期不报的,应当及时催办。结案报告 应包括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如属申诉个人问题,应有本人对复查处理的意见。向上级转 报下级组织部门的结案报告,转报单位应签署审查意见。上级组织部门认为处理不当或不 符合结案要求的,可责成原承办单位或其上一级领导机关补报或重新处理。
  (7)对待来访群众,应当热情接待,认真耐心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地分析 鉴别,防止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在问题未查清以前,不要轻易表态。要积极宣传党的方 针、政策,有针对性地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上访人员中无理取闹、蓄意捣乱的,要 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公安部门处理;对确有问题需要解决,但滋事取闹者,可一方面解决 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提请公安部门处理。要采取 得力措施,严格控制进京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当地。
  (8)对于揭发控告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查处。需要转办 的,只可转到被告人的上级处理,严禁转到被告人手里。有些可视情况只转抄件,不转 原件,或删去来信来访人的姓名。对于搞打击报复的,一定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情节 恶劣者,要给予党纪国法的制裁。
  (9)要严格区分诬告、错告和检举失实的界限。对于捏造事实,挟嫌报复,有意诬告 陷害他人的,要严肃处理;对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应予指出或批评教育,但不应以诬陷 论处。 
  (10)慎重处理对现实不满的信件。对于有不满情绪或错误言论的信件,一定要调查清 楚,分清问题的性质,不要轻易按反革命信件处理。一时分不清矛盾性质的,可以先按人 民内部矛盾处理。确属反革命信件,经领导批难后,可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11)对于重复来信来访,要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于要求合理、能够解决而长期得 不到解决的,应直接调查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对于组织部门自己难以解决的,要 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解决;对于经过复查,处理正确,本人仍然不服的,要讲清道 理,不再受理。
  (12)对于因申诉人工作变动,长期无人受理的案件,原则上应由原单位复查,现所在 单位予以协助。原单位已撤销的,应由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县以上机关受理并负责复查 ,遇有困难,上级组织协助解决。其复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原来是由哪一级批准的,仍应 经相应的机关批准。
  (13)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都要经常研究和掌握来信来访的动态和变化,不断注意新情况 ,发现新问题,加强综合研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反映。对于带有普遍性、苗头性而又没 有政策规定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组织 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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