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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离休干部中享受司局(地)级、处(县)级待遇的如何统计?
应按《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统计,即分别指1982年 底以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未担任局、处级领导职务,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以上、十 五级至十八级的干部和1983年底以前国营企业的相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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