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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干部均按现任职务统计,不按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统计。在一个单位内担任两种 以上职务的,或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原则上按最高职务统计。
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原单位任实职的,由原单位按其担任的实职 统计,或者由人大、政协统计在相应的职务项内。
人大、政协的专职常委,按其原任职务统计在相应的职务项内。
省(区、市)、地(市)纪委的中层干部应分别统计在正副处长和正副科(处)长项内。
省、地、县行政机关中相当局级、处级、科级职务的组织部的组织员、纪检部门的纪 检员、法院的审判员、检察院的检察员应分别统计在相应级别的巡视员、调研员和相当科 级职务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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