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非国家干部中选聘的人员包括:
(1)国有企业单位,在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中,从非国家干部中选聘到企业管理部门,从事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由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上级组织部门正式办理任命手续或发给聘书的人员。
(2)根据《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精神,原非国家干部, 在行政编制定员内,被选聘到乡(镇)党委、政府做党的工作或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由用人单位与本人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经县(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由行政经费开 支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