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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企业的划分应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加以 确定。
(1)机关,系指具有代表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职能,组织协调社会、 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的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检察院、法院和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包括经济管理机关);工会、 共青团、妇联、政协、科协、文联、侨联等人民团体的各级办事机构。
(2)事业单位,系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 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未改变机构性质,仍属事业单位。
(3)企业单位,系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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