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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什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有什么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是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之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与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及借用干部人事档案部门之间,通过机要交通或直接派人 送取的途径,转出和接收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具体说,干部因工作 调动改变了主管单位时,干部档案应转至新的主管单位;在办理干部职务的任免、奖励、 处分等项工作中,形成了新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材料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将材料转给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是:
  (1)干部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 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填写,严密包 封,按规定密级发出。
  (5)收到档案材料的接收单位,经核对无误后,须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对逾 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问,以防档案材料丢失。
  除上述规定外,为了全面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转递工作,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要与有关的干部调配、任免工作等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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