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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原则,由组织办理,家属、亲友要积 极配合。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2)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3)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 预。
(4)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 ,均实行火葬,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不另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 灰的,提倡骨灰就地就近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5)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只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要特殊报道的,须经中央 批准,并着重报道对逝世者生前业绩、品德的缅怀。
(6)中国共产党党员逝世后,骨灰盒上可以覆盖党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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