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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原则是什么?其经费和管理有何规定?

  干部离休后一般应就地分散安置,原则上在哪个地方离休,就居住在哪个地方。对在高 原(指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沙漠(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地区 工作,就地安置有困难的,可在所在省的省会、自治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他城 镇安置。对少数身体确实不适应当地环境或就地安置有困难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 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安置时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对要求回原籍的副 省(部)长级以上干部或原籍是省会的离休干部,可到原籍省会安置。对到北京、上海、天津 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1983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发布以前 已经安置的离休干部,一般不再重新安置。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建房费、特需费、公用经费和离休费、医疗 费、福利费、探亲路费、护理费、购置病残工具补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食 油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均由发给离休费的单位负责拨付。除 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接受安置地区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后,由接受安置地区或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按本地区或本单位同 级离休干部的管理办法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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