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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对离休退休干部出国执行公务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已经离休退休的干部,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 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 专业学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 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 的原则,可酌情批推出国执行公务。上述人员每一次出国(境),派出单位都要向审批部门 写明必须派出的具体理由。其中,地(厅)、司(局)级(含副职)人员,地方由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党委审批;中央、国家机关,由所在部委党组(委)审批;其他人员,由有因公 出国人员审批权的地(厅)、司(局)级单位审批。知名度高的离休退休专家学者因公出国( 境),仍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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