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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指的是什么?

  所谓“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有以下几点: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其中1937年7月6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年增发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 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年增发本人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 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在住 房、医疗、用车、生活品供应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 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 给予补助;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 往返车船费;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 级的非行政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处县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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