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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怎样填写和颁发?

  《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以下简称《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由干部、人事部门 用墨笔或钢笔逐项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荣誉证》上“原职务”一项,应填写批准离休时的职务,行政14级、18级以上的干 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原职务”一项中,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 务的填“干部”,下面加盖享受什么待遇的横条章。
  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原职务”一项中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
  对于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现未任职的,“原职务” 一项,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革”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写“文革” 前的最后职务。
  符合(劳人老[1983]34号)离休条件现在是工人的,《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 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发证日期”应填写批准干部离休的日期。
  “批准离休和安置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为简化手续,可不盖印。
  未定工资级别的,“工资级别”一项可不填写。
  在《荣誉证》贴相片处,由离休干部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机关国家部委 加盖钢印(没有钢印的,可用同级政府或委办公厅的印代替)。自行编号。
  《荣誉证》可由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 予。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颁发的具体事宜,由老干部、人事部门 承办。颁发《荣誉证》时,是否举行仪式,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易地(指跨省、市、地、县。在本市、本县范围内不属“易地”)安置的干部,由发 给干部工资的单位承办颁发《荣誉证》的具体事宜。
  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的干部改办离休后,并移交干部、人事部门的,其《荣誉 证》由接受安置的干部、人事部门发给。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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