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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离退休干部出国定居期间的待遇有何规定?

  (1)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与国内退休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其退休费、副食价格补贴由 支付退休待遇的单位发给,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支付此项待 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2)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 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 上述证明按期支付退休人员应得的款项。
  (3)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国内选程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搬运 费、旅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国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均由本人自理。
  (4)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 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屑须按本规定 第一条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退休待遇的单位提供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 存证明书,才能享受本条规定的各项待遇。 
  (5)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经批准又回国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应该按照退休 的规定与本单位其他退休人员同样对待。但对其中一次领取了五年退休费,在国外居住不 满五年的退休人员,应从出国之月起计算,在满五年之后方能享受第一条的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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