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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 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 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 区政府认为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新定标准的5%至15%,但 提高标难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退休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和副食补贴费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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