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需从外地调京的干部,应坚持动员在京一方调往京外一方所在 地或夫妻双方同调第三地的办法。确需将京外一方调入的,按照有出有进,多出少进, 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指标的原则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指标,可予办理。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在京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为分居5 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为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 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为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 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在京干部取得国内外博土学位的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主要完成者),不受年龄、分居时 间限制,不占调出京外干部指标,及时予以办理。为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北京等大城 市(包括津、沪和各省会等城市)之间干部对调的,可不受职务、分居年限的限制。干部对调 工作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进行。
解决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要突出重点,解决好知识分子夫妻两地分居,特别是取得博 土学位和获国家级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夫妻分居。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解决干部夫 妻两地分居的调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类费 用,要尽量避免造成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