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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对北京、天津、上海三大城市接收转业干部要适当控制。国务院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1990年专门发文,对安置到京、津、沪三大城市的军队转 业干部做出具体规定。
(1)到北京市安置的:
军龄满25年或正团职(正处级、技术8级)以上,并在驻该市部队服现役,配偶在该市工 作满8年;
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婚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
(2)到天津、上海安置的:
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并在驻该市部队服现役,配偶在该市工 作满5年;
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婚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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