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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都有一批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 政治任务,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也是保证军队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巩固 国防,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客观要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需掌握的原 则是:
(1)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国务院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曾做过原则规定,即由 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主要充实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和重点 建设工程。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在增干指标内,首先从转业干部中调配 。
对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 区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上要给予适当照顾,除了回原 籍或入伍地之外,也可到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安置。
(2)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 德才条件,参照原在军队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安排的重点是师团职转业干部,要想 方设法落实和解决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可分别 享受当地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对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并根据 工作需要和德才情况予以优先聘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可积极改进 和完善分配办法,多渠道安置转业干部。
(3)师职以上干部转业,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 部共同确定计划、方案。计划外的师职以上干部转业,有关地区、单位应向中央组织部提 出正式报告,由中央组织部会同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审定 。
(4)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选调军队转业干部,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 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单列计划,严格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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