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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要积极促进科技人才合理流动,努力创造人尽其才的环境,大力 发掘科技人才资源,调整被积压和使用不当的科技人员,鼓励科技人员向急需人才的地区 、行业和单位流动,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在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 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鼓励科技人员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支援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 企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去工 作,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合理调配和使用全国科技力量。具体规定是:
(1)各地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发展科技人员交流服务事业,人才交流服务机 构要积极向社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疏通渠道,在供需双方之间牵线搭桥,调剂人才余缺 。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科技人员,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 关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筹划。凡有抽调科技人员任务的单位必须顾全大局,支持被抽调的科 技人员按时到达工作岗位。
(3)对用非所长、用非所学或在本单位不能发挥作用的科技人员,允许本人按有关规 定应聘到可以发挥作用的单位工作;允许本人向本单位提出书面辞职,单位在接到申请的 3个月内应予答复。获准辞职人员要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被新单位录用后,其辞职前和录 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在确定人员结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以有 领导地对内聘用、对外招聘科技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有招聘和不招聘的 权利,本人有应聘和不应聘的权利。对未受聘任的科技人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鼓励 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专长的单位去。
(5)边远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及艰苦行业,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特殊优惠政策吸 引人才。
(6)三线艰苦地区、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及全国各地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教 师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并要有计划地调整和充实,其他地区和单位不得自行前去招聘。
(7)科技人员调离原单位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 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或侵犯原单位技术权益。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
(8)对科技人员流动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 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裁决。对裁决结论双方都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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