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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任免。
(2)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凡属由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各级人民政府任命或由群众团 体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在党委审查决定后,下达通知时应用“同意提名某同志担任某项 职务”的提法,不要以党委的名义直接任命。通知只发给与选举或任命有直接关系的那一 级党组,不要按一般党内文件层层下发。
(3)按照有关规定,凡属需进行协商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需要在进行协商和征求 意见后再报送上级组织审批,并将其协商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在职务任免报告中予以说明。
(4)要给上级组织预留出足够的审批时间,以免给工作造成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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