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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领导班子换届和平时选拔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民主推荐应经如下程序:
(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2)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3)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选拔任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领导班子换届和平时选拔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有关规定,尤其是《条例》的具体要求,先在本人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推荐。在此基础上经过认真考察、研究,提出选拔对象或任用名单。原则上,选拔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请下一级的干部参加推荐。
民主推荐干部,由上一级党委(党组)或本单位的领导班子负责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认真做好工作,积极引导参加推荐的同志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推荐,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优秀干部推荐出来。推荐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发、收回推荐票,统计推荐结果,以及推荐材料的归档保存等,由组织人事部门承办。民主推荐的结果,必须如实反映,绝不能弄虚作假。
选拔于部进行民主推荐时,由主持推荐会的领导同志作报告,提出所要选拔的干部职务、人数、基本条件和要求。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所用推荐票采取相对固定的格式,其内容一般应包括:推荐票名称、所要推荐的干部职务、人数和相应的填写推荐对象的空格、推荐票的“说明”(“要求”)、推荐时间等。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呈报干部任职请示时,必须附有民主推荐的情况。民主推荐的情况应包括:进行民主推荐的时间,实际参加推荐的人数,推荐对象的得票数。没有按规定进行民主推荐或呈报的任职请示中未附民主推荐情况的,上级组织部门一律不予考察,党委(党组)不作研究,不予审批。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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