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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工作条例》对审理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1)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二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
(2)承办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3)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育,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4)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
(5)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常委审定前进行。
(6)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党委报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纪委常委会审批。
(7)经本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纪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党组织的报复手续。
(8)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及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
(9)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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