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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理工作条例》规定,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做到:
(1)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 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 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符合客观实际。
(2)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的错误的事实 ,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 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3)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 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和国 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是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 ,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 姑息迁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5)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查处案件方面的党内有关法规规定的手续处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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