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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以下称审理工作条例)规定:
(1)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 决改正。
(2)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 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3)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 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4)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 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5)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和纪委集体讨论决 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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