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现在注册
忘了密码

901、对纪检机关在案件检查中收集证据的权力是怎样规定的?

  《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 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不得拒绝和阻挠。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 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 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返回

 

页首

 

主办 中国浙江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科技情报研究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