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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是案件调查应履行的手续,也是保护被调查人正当 权益的体现。它有利于办案的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被调查人是违纪问题的当事人,对 整个错误事实比较了解,对调查所得的错误事实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有较大的发言权。将 错误事实写成材料与其核对,不仅有助于把案件搞准,也会使本人对错误事实和造成的危 害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促使其对自己的错误进行深刻的反省,从中汲取教训。
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 误性质及责任。这里的“错误事实”必须是调查所得的证据予以证实的,“错误性质”应 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错误作出的恰当、合理的结论。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 、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否则会带来不良后果。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 名义落款。
被调查人看过错误事实材料后,应在其上签署意见,这是必要的手续。对被调查人提 出的合理意见,调查组应予采纳,对其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 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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