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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 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纪检机关开展案件检查是受党章的保护,同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国家机关、社 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其他党内法规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 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 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所谓“干涉”,是指国家 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利用职权、地位、经济利益或者其 他不正常的手段来影响、干扰、阻挠、妨碍案件检查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国家机关、社 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组织程序对案件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不能视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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