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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 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1)调查报告和处理的结论。
(2)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 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 理决定。
(4)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
①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②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 不同意见的说明。
③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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