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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经复议、复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控申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 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 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 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 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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