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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对党员、党组织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哪一级承办?
《控申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 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 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 查机关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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