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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 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 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是求是地 处理。复查或复议的结果应告知申诉人。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承认错误的,应批评教 育;属于无理纠缠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对党员提出的请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党组织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于 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 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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