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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检举、控告的过程中 有下列权利:
(1)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2)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3)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4)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 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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