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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 利:
(l)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 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 ,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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