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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 、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
(1)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2)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3)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4)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 、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5)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 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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