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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组织、人事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人事类的错误主要有以下12种:
  (1)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7)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方面的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和考生其他档案材料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以不正当方式或者手段,谋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出国、出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 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主要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擅自脱离组织的;从事外事、 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共产党员,违反规定同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脱离组织出走不归,但是没有 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言论或者行动的,停止其党籍;出走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照自行 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不满6个月又自动回归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作出检查的,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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