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823、《纪律处分条例》对有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区分的?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 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
【返回】
页首
主办 中国浙江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科技情报研究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