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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纪律处分条例》对有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区分的?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 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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