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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前款第3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 ,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 看处分:
  (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 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 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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