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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了严重错误的党员,只能给予一种恰当的党纪处分。应给较轻处分的,不能同时再给较重的处分;应给较重处分的,也没有必要同时再给较轻的处分。在党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调动了工作,或在改选时落选了,以及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其所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撤销,这都不能认为是同时给予两种党 纪处分。
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人犯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 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 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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