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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错误性质严重而又屡教不改,完全丧失了党员条件的党员,就应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对于违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策(一)(二)两项规定,在政治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需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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