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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
(1)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反映情况,提出批评,进行检举、控告,都是他们的民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严禁对批评者、检举者、控告者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对于不愿暴露姓名的检举、控告人要注意保护。
(2)为便于对事实核对清楚,可以适当方式告知被监督者并听取其意见;被监督者对涉及自己的问题提出申诉或说明情况,也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3)党的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支持和保证纪检工作人员和其他执纪专业人员正当行使职权。袒护被监督、被检查者,干扰、阻碍执纪部门工作以及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4)实行党内监督必须采取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任何以监督名义,在党内搞派别活动或有意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受到追究和处分。
(5)对党内外群众在监督党员干部时所反映的问题,凡是需要答复或反映人要求答复的,有关党组织应责成主管单位在核实或处理后给反映人以负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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