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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党的中央委员会成员的违犯党纪行为,由中央纪委向中央检举,并向中央报告核查、处理情况。
地方(部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成员及同级担负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的纪律监督工作,由同级纪委(纪检组)负责进行;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纪律监督工作,由所在机关纪委负责进行。
地方(部门)各级纪委(纪检组),对于发现本地区、本部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发生的严重问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同级党的委员会成员违法乱纪问题,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委作报告。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
地方(部门)党的纪委(纪检组)可以不经过同级党委同意,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准干预、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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