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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8〗2号)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规定如下: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人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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