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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和在私营企业中从业的党员大量增多,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这部分党员的管理。
(1)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的党员,凡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一般以个体劳动者协会为单位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管理。只有个别党员,无法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有关党组织应将这些党员就近编入村支部或街道(居委会)支部。在本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的农民党员,仍由所在村支部管理。
(2)凡正式党员超过3名的私营企业,可以建立党小组,具备条件的经级党委批准,也可以建立党支部。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于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或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领导和管理。只有个别党员不能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的,可就近编人乡镇企业支部、村支部或街道(居委会)支部,也可把几个私营企业中的党员组织起来,联合建立一个党支部。
(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党员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经商或务工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并在生产经营和从事的其他工作中以自己勤奋劳动、遵纪守法的模范行动,为发展经济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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