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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规定的党员的这项权利是党员参与党的领导的具体形式,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标志。列宁曾说过:“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作工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列宁全集》第11卷418页)民主决策党内外大事、民主产生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是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可靠保证,是集中全党智慧全面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条件。
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一员,享有的表决权是同等的,每人只有一票,每一票都具有同等效力。党员在行使表决权时,应从党的原则和利益出发,慎重考虑,严肃投票,而不应看风向或看别人的眼色行事。党组织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表决权,从而保证在表决中真正体现党员的意志。党章规定,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项权利是党员.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它使党员把自己和党的事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调动了党员的积极性。党员运用这项权利,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使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有了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党员的选举权利,不得妨碍选举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党员要珍惜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同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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