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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
级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
进行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
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
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
权原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在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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