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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第12条规定:“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章》对代表会议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未作具体规定。但一般来说,代表会议的代表主要由三个方面的人员组成:(1)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2)不是上述委员会成员的同级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主要负责人;(3)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前面两个方面的人员可不经选举,由党的委员会确定为党代表会议代表即可。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会议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党代表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并分配给所属党组织,采取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等方式选举产生。在优秀党员代表中,少数民族党员、女妇党员要有适当的比例。出席党代表会议的代表,都有表决权、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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