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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为什么不能搞“书记组阁”?

  所谓“书记组阁”,主要是指由党委书记个人挑选党委领导班子组成人员、也包括由书 记个人提出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以及群众团体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以及群众团体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都有相应的条例、 法律和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 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常务委员会提出 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经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的领导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它的常委会决定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经参加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 、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 出:“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中共中央关 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推荐、考察、 酝酿和讨论决定、纪律与监督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1986年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 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和1990年下发的《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 部的若干规定》中,也都明确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选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推 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选拔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干部管理 权限上报;上级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然后提请党委讨论审批。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 常委会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提出。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要经过多方协 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何个人无权决定重要干部,这是党的干部工作中 的一条重要纪律。由此可见,以“书记组阁”的方式决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 政府、政协以及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是不允许的,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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